毒駕案被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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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發是否該修法的討論。圖為二○一四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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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林姓男子吸毒後駕白色賓士車肇事的混亂場面。 圖/本報資料照 分享 facebook 高姓男子吸毒後開車被判決無罪定讞引起討論;台中高分院行政庭長郭同奇昨天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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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案因警方蒐證不足、檢察官無法舉證高毒駕達「致不能安全駕駛」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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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只能依法論法判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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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認為毒駕相關法條不夠周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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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修法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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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法務部有不同意見。郭同奇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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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開車若肇事或造成死亡車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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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刑法第一八五條之三公共危險罪;但若毒駕未肇事,警方除了驗尿,還要補強證據證明達到「致不能安全駕駛」,否則證據與說服力不足,法官無法作出有罪判決。他舉例,員警可當場對毒駕者作直線行走、畫圓圈測試,或錄音錄影記錄毒駕者精神狀況和行動反應,同時觀測毒駕者是否兩眼茫然、對答遲鈍。郭同奇表示,目前公共危險罪的法條內容不夠周延,法官審理毒駕案只能依法規內容和科學證據認定是否有罪,他建議修法,將公共危險罪規定,毒駕「致不能安全駕駛」這句刪除,只要吸毒駕車就觸法;或增訂查獲毒駕者,經化驗毒品濃度標準(如同酒駕規定)超過一定標準就構成公共危險罪,讓法官判刑有明確依據。郭同奇指出,香港為達「毒駕零容忍」目標,訂立交通法規,而我國若要遏止毒駕問題,「真的要從修法解決」。不過,法務部認為,本案毒駕不成立犯罪,主因在於蒐證不足,致證明力不足,而無法據以認定不能安全駕駛,並非法律不明,法務部將要求檢察及司法警察機關強化蒐證。法務部檢察司指出,目前刑法毒駕罪是採「個案具體認定不能安全駕駛」,與酒後不能安全駕駛罪採「人體中檢出符合法定酒精濃度數值即成立犯罪」不同。至於有無必要訂定檢測標準?檢察司認為不同毒品對人體作用影響各有不同,應選擇何種毒物訂定不能安全駕駛的統一標準?將邀請各相關機關共同研商,以達預防毒駕犯罪維護公共安全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