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謝智潔。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 男子湯景華和翁姓男子因糾紛提告又輸了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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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年在翁家騎樓縱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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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燒死翁的六名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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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審均判湯死刑;最高法院昨天以原判決未對湯進行精神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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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發回更審。翁家律師對判決結果感到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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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指最高法院開「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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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指下級法院審理重大刑事案件一律都要精神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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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不合理的浪費公帑。湯景華二○一四年和餐廳老闆口角,翁姓顧客見狀出面勸架,卻「公親變事主」被湯提告,法官判湯敗訴。湯懷恨在心,二○一六年三月廿三日凌晨到翁家樓下,點燃浸滿汽油的報紙,縱火燒機車洩憤。火勢延燒快速,害翁的六名親人被活活燒死,翁則因當兵不在家,躲過一劫。 最高法院除指出原審事實與理由認定矛盾之處,更指出依湯的病歷記載,湯患有精神官能症,但高院未請醫學專家鑑定其行為時有無因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影響,導致辨識能力降低,是否足以構成減刑理由,因此撤銷死刑判決、發回更審。翁家的律師謝智潔昨天表示,這件案子事證明確,湯景華雖不認罪,但律師是做有罪答辯,明確事實擺在眼前。她說,最高法院以湯景華有精神官能症病史,原審未做精神鑑定作為發回理由;但高院審理時,從相關資料,早已得知湯有精神官能症病史,審酌過後認為不需要鑑定,是因湯的病史距離案發已十年,這十年間,湯未曾有精神科就醫紀錄;何況湯在案發後被收押,他在監所內雖對身體狀況有諸多抱怨,但監所醫生並不認為他有精神問題。謝智潔說,最高法院開了「惡例」,意指若法院審理重大刑事案件,被告過去曾有一絲絲就診精神科紀錄,不管事實、審理中情形,法院都得做精神鑑定,如果不做精神鑑定,案件到最高法院就是「不及格」。她認為,刑事案件精神鑑定費用都是國家出的,得考量必要性,最高法院以未做精神鑑定為理由發回更審,等於下級法院未來一律都要精神鑑定,這是不合理的,浪費公帑。她說,判決結果已經和翁說明,案件拖得愈久,對被害家屬來講,就是愈長的折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