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總統馬英九處理前檢察總長黃世銘陳報關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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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檢察官起訴、被關說疑案當事人立委柯建銘自訴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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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世銘入官邸到馬英九吩咐幕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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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幾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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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卻衍生出成為政治鬥爭籌碼的許多訴訟;自訴案獲判無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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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的清白接近還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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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司法資源浪費卻不可逆,苦果由全民承擔。馬英九被控洩密案,論罪質、論影響,遠不如前總統陳水扁貪汙罪更傷害民主法治,馬英九出庭,法院、地檢署須為可能的騷動預作維安,而為滿足自訴、公訴人攻擊權,一、二審法院不管獨任或者合議制,都給予充分發言權,訴訟程序上的謹小慎微,也是司法資源付出的代價之一。洩密案本質,應討論馬英九有沒有和黃世銘共同洩漏偵查機密、進而變為共犯;法律上的共犯必須存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然而,馬聽取黃報告前,沒有與黃對關說案交換意見的證據,即沒有與黃有同一「犯意」,至於轉知前府副秘書長羅智強、前行政院長江宜樺,則是基於總統職權,與黃基於檢察總長職權陳報的「行為」,並不相干。馬英九「涉及」二個洩密罪,其一是由檢察官所起訴,一審認為,馬擁有院際調解權,具有阻卻違法事由,判馬無罪,檢方已上訴;其二是柯建銘自訴案,一審認為,自訴人柯建銘無法舉證馬有洩密犯行,判馬無罪,二審今天以相同見解判馬無罪,致自訴案無罪確定。截至今日,馬英九洩密案已獲判三個無罪,如沒有「特殊」的法律見解,由檢察官偵查起訴的洩密案,未來被二審判決無罪的機率也不低,屆時馬英九可從洩密案中全身而退;問題是,當馬全身而退後,有沒有留給司法什麼樣的反省機會?不能不正視。馬案的法律學名,是刑事洩密,用政治話術來說,是九月政爭。總統行使職權有無符合法律正當性甚至獲憲法授權,有辯論的空間,不過,馬英九僅行使了幾個小時處理關說案的職權,卻被「鋸箭」、「割裂」、「分解」讓司法去辦理,當司法還給馬英九公道後,小老百姓更想問的是,「我們的案子可以處理得這麼細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