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姓男子所有車輛車牌遭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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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卻被開無牌停放路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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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向警方、交通裁決處申訴都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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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法院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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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判決撤銷罰單。 本報資料照 分享 facebook 張姓男子的小貨車停路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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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車牌被警方開單拖吊;他主張車輛遭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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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警方、交通裁決處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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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被認定事後報案而駁回。他提起訴訟,法官認為報案雖在舉發違規之後,但確實有遭竊的情形,且張不可能為一張罰單冒謊報刑責,判決撤銷罰單。判決指出,張姓男子今年四月十三日下午將小貨車停在新北市三重區國道路一段,被警察發現沒有車牌,開出「汽車未懸掛號牌於道路停車」罰單,拖到拖吊場;張主張遭竊,車牌、電瓶及電瓶線是被偷,拍照存證,開單警員要他去申訴。張事後向警方報案,附遭竊照片向新北市交通裁決處申訴,交裁處發函請開單警員回覆,仍認為違規事實明確,裁罰三千六百元,並扣牌照;張不服,指當天拖吊場的人都有看到他的車子被破壞,提起訴訟。交裁處指出,小貨車前後都沒有車牌,警員目睹拍照採證、製單舉發,違規屬實;張主張車牌遭竊,但貨車違規時間是四月十三日,報案日是五月十五日,時間不符。另張長期將車停放在現場,占用道路,裁罰並無違誤。法官檢視報案三聯單與筆錄,報案日雖在舉發違規日後,但筆錄中敘明遭竊時間確是拖吊當日;另警方事後調閱監視器,有發現疑似行竊嫌犯,但樣貌不清楚。法官認為,張申訴內容一致,還有貨車被破壞照片,之後也完成報案;難認張僅為了撤銷罰單,甘冒著刑事誣告罪追訴風險,謊報他人行竊,認定開罰應屬違誤,判決撤銷罰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