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高雄市苓雅區一棟大樓2 、3 樓的賴姓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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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採光罩遭大樓外牆脫落的磁磚砸壞及房屋漏水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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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大樓管理委員會求償27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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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高雄地方法院判賠17萬多元。
賴姓男子提告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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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年11月間他因拍賣取得這棟大樓的2、3樓房屋的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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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為大樓E棟住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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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大樓管委會未妥善維護大樓外牆及E 、F棟伸縮縫防水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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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致他設置在外牆的採光罩在99年3月間遭外牆脫落的磁磚砸毀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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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為此支出修繕費用1萬3200元。
又因E、F棟防水措施毀損,導致房屋漏水,2、3樓天花板及2樓櫥櫃損壞,為此支出修繕費用約18萬元;此外,管委會未經他同意將大樓4到17樓的公共排水管通過他房屋3樓天花板,他要求管委會自92年起每年賠償或補償他1萬元。
管委會稱,99年3月高雄市發生4級地震,導致大樓外牆磁磚脫落,砸中賴姓住戶的採光罩,屬天然災害。大樓是建商蓋的,管線問題也與管委會無關。
法官調查發現,4級地震還不至於造成一般大樓重大損害,管委會應就大樓磁磚脫落砸壞原告採光罩負損害賠償責任。
根據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的鑑定,因大樓E、F棟間的伸縮縫外部無適當防護措施,導致原告受有2、3樓天花板及系爭櫥櫃損壞。
法官核算賴男房屋漏水所受的損害為16萬3046元,加上採光罩修繕費,合計17萬6246元。至於公共管線部分,法官認為大樓住戶對此負有容忍義務,認定原告無權求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