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泰航空要員工簽下「自願離職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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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認為她是在沒完全自由的情境下締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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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判復職並領回薪水。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 國泰航空趙姓女地勤前年八月兩度幫忙托運行李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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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其他乘客同意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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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他們的額度分攤黃姓鑽石卡會員的超重重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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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依違反作業規定要她簽下「自願離職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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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反悔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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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討回工作和薪資。台北地院判趙女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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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不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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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認為她是在沒完全自由的情境下締約,改判復職並領回薪水。趙女主張,前年八月廿九日,公司四位經理找她到會議室,指她違反程序作業規定,公司可不經預告將她解雇,但考量任職廿多年,給予「自請離職」機會;她當下想要找總經理說明,卻被阻止。 她說,經公司人員威脅、施壓,近四小時疲勞轟炸,她擔心不簽離職書會被開除,只好簽署,並收下一張二七七萬多元的支票。她認為,是在被脅迫、詐欺的情況簽協議書,提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支付每月薪水訴訟。一審認定國泰航空並未對趙女作任何不法危害的言語、舉動,判她敗訴。她上訴,高院認為國泰航空受到的損害僅一萬八千多元,違反工作規則程度,難認達情節重大,解僱顯違反比例原則、懲戒相當性,不得依違反勞基法規定終止勞動契約。高院指出,若雇主濫用經濟上優勢地位,藉「合意終止」手段,使勞工未處於「締約完全自由」情境,可能影響員工選擇,雙方締結對勞工造成重大不利益契約內容,導致顯失公平並損及誠信與正義,屬以間接、迂迴方法違反、規避禁止規定。合議庭查出,趙女事前不知約談和協議內容,經長達三個多小時,主管稱她違規、要從嚴處置等,還要求當日決定是否簽署協議。合議庭認定公司要求她在短時間內作出決定,排除、壓縮她對外尋求諮、協商機會,依民法規定,協議應為無效。本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