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也認為單手騎車不妥 但仍判罰單撤銷

新北市林姓男子去年12月騎車行經板橋區民生路2段、中山路口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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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單手騎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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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民眾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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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警方認定是重大危險駕駛開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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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挨罰1萬2000元、記違規點數3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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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得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和吊扣駕照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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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不服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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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訟主張撤銷處分。新北地院認為他單手騎車雖然不妥,但行為尚未達到重大危險駕駛程度,最後判他勝訴。林姓男子提訟主張自己當時依交通號誌規定行駛,無任意驟然煞車,也沒有把手放到口袋,單手騎車是因為機車機油更換燈亮起,伸手將燈號按熄,而且檢舉影片無法看出車頭有難以控制情形,非危險駕駛。 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反駁,林男只靠右手騎車,當然不如雙手駕駛平穩,更何況路上常有坑洞、砂石、裂縫和減速突起物等,極容易造成騎車不穩發生自摔,除須國家提供全民共享的醫療資源治療外,也可能波及旁人,衍生糾紛,對全體用路人安全公益已造成危害。法院調查檢舉影片,畫面中,林男僅以右手控制機車車把,左手放在左大腿上端內側,並以此方式騎乘了11秒,但全程均在機車專用道,速度平穩,無左右搖晃情況,事發當時其前方和右方還有其他車輛同行,均未見其他車輛為了安全起見而迴避他的舉動。此外,林男通過路口時也是依序行駛,並與前車保持一定距離,無刻意加速超車或不穩情況。法院認為,林男單手騎乘機車,如遇突發事件,勢必無法立即反應,造成自身和其他用路人的危險,行為自屬不當,但尚與蛇行、翹孤輪、連續闖越紅燈和連續逆向行駛的程度有別,未構成重大危險駕駛行為要件,因此撤銷處分。法院認為,林男單手騎乘機車,如遇突發事件,勢必無法立即反應,造成自身和其他用路人的危險,行為自屬不當,但最後仍撤銷處分(示意圖與事件無關)。圖/報系資料照 分享 faceb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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