賄選認定難辦?三節送禮 檢察官:難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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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對於30元賄選的認定標準為何?新竹地檢署檢察長姜貴昌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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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元僅是檢察官判定是否賄選的最低門檻標準,具體個案要由檢察官來認定。姜貴昌說,選舉期間,有參選人會辦音樂會、或邀請藝人演出等活動,但因並非提供給特定對象,圖利某人,也非給特定選民而有直接影響投票意願,很難認定是為賄選。他舉例,如果觀賞者沒有投票權,也能來觀看活動,就會更難認定是否有賄選情形。 姜貴昌強調,但如果是「假借」宮廟活動、假借協會名義的選舉餐宴與免費招待節目表演,為違犯選罷法的賄選行為。「今年為選舉年,三節的送禮文化,更讓人難捉摸。」姜貴昌說,像是在中秋節,民眾多有送禮習慣,價格高、所代表送的「禮儀」為何,是否透過送禮來賄選,通常會以是否為常態性所贈送,如「以前沒送、今年卻特地來送」,就會很奇怪了。他表示,當初法務部以30元作為候選人文宣紀念品的價值門檻,是考量到候選人贈送的物品若低於30元,在法律上非難性的可能較低,「30元元門檻是提供檢方辦案的參考,並非超過30元就涉賄選,未達30元就沒事。」主任檢察官林鳳師說,賄選與否的構成要件,首先須釐清候選人與選民之間,有無行、受賄的意思,其次是賄選的物質是否足以改變選民的投票意志,不會用30元來一刀劃分,仍須視個案來評估,30元只是檢察機關偵辦賄選案件的參考例舉。選舉將至,候選人的文宣品、小贈品玲瑯滿目,有人送暖暖包、小米袋、面膜、小型保養品。示意圖/報系資料照 分享 faceb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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