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橋頭區傅姓一家和黃姓鄰居相處不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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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年因為清洗犬隻將狗栓在兩家間的公共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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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發生爭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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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男對黃男說「烏龜是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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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法官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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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合議庭認為烏龜帶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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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判他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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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公然侮辱罪處罰3千元。
判決指出,前年傅姓男子和弟弟因為犬隻的問題和住在隔壁的黃姓夫妻發生口角,報警處理後,黃男站在家中,手拿錄影機朝外蒐證,傅男認為黃男遲遲不出來解決問題,對他說「烏龜是不是啊」?
傅男後來辯稱,他當時是對著自家的狗說的,說他家的狗叫烏龜,法官當庭勘驗蒐證帶後認為傅男是對著黃男說的。一審法官認為「烏龜」兩個字雖不是很典雅,但那是個人修養和語言使用習慣的差異,傅男對黃男說烏龜是對黃的處事方式表達意見,判傅男無罪。
二審合議庭認為,烏龜具有行動緩慢、性情敏感、畏縮等特性,除了用來比擬行動緩慢外,一般多用來做為批評或戲謔他人是懦夫、膽小的意思,和「豬」、「狗」兩種動物名稱都是用來辱罵別人的比擬。法官認為,傅男年近40歲又在上市公司擔任專案工程師,不會不知道這個常用的比擬用法,改判他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