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邦最高法院27日做出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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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維持下級法院的裁決和聯邦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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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定罪家暴的人禁止擁有槍枝。高院拒絕了上訴方的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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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為聯邦法只是禁止故意家暴犯罪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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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忽中無意觸犯家暴法的人不在禁止擁槍之列。該案源自緬因州兩名男子聲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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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都為傷害到對方伴侶表示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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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不應因此而禁止他們擁有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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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的控訴先前已被聯邦巡迴上訴法院駁回。這起訴案引起擁槍組織的極大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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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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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緬因州這兩名男子不應喪失憲法規定的持槍權。家暴者應不應該擁有持槍權,在高院今年2月29日的法庭口頭辯論中是焦點議題。辯論中大法官湯瑪斯首次提問,為他十年來第一次提問。他在他的保守派密友、擁槍權的堅定支持者史卡里亞大法官辭世前,在高院辯論中是十年一言不發。湯瑪斯的提問是,他對犯下輕罪就被剝奪憲法規定的持槍權表示擔憂,要求政府律師舉例說明。高院27日裁決涉及的兩名當事人,都因為家暴而被定輕罪。其中的瓦伊辛是2004年對酒駕期間毆打女友表示認罪。但數年後,瓦伊辛被人揭發,檢舉他在用槍打禿鷹,因此按照槍枝管制法被定罪,並被判處一年刑期。另一名男子阿姆斯壯,他在2008年認罪毆打妻子,數年後警方在進行毒品調查時,搜查他的家期間發現了槍枝彈藥,導致他被定罪和判處三年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