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創新入法 鬆綁公司法挺社企

兼(共)益公司立法內涵。 方元沂/製圖 分享 facebook 經濟部將於近日研商共/兼益公司納入公司法之立法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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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將社會創新導入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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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鬆綁公司法支持社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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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領台灣踏出創造社會創新經濟奇蹟的第一哩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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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讓這次公司法修法成為國際間焦點!本文針對此專章的脈絡和未來影響提出以下淺見:首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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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社會企業的發展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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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二○一三社企元年的「先行政,後立法」政策至今已到了調整法規的階段,而政府為因應國際發展趨勢,日前更將狹義的社會企業概念開展成更多元包容的開放性社會創新概念,因此在法規調適階段,應就各組織類型的母法是否符合產業需求及政府補助的作用法成效兩方面檢視,來建立社會創新經濟發展的友善法規環境。 「共/兼益公司法專章」,即是屬於組織法調整,所以本質上就不會涉及到租稅減免、政府補助或認證等爭議,亦不會有排擠到其他社會企業組織類型(如基金會、協會、合作社等)之疑慮。以美國實務經驗觀之,共/兼益公司法不但沒有排擠其他類型之社會企業,更成為所有社會企業發展的重要支持之一。其次,從共/兼益公司專章條文設計觀之,極有助於創業家發展多元的社會創新經濟商業模式,以章定社會目的方式,給予創業者彈性開放選擇,可以是符合三重基線的一般社會目的或特定社會目的為其章定目的,用以鎖定公司使命並讓公司經營者對此負起責任;而專章以強制自主的揭露方式,透過市場自律力量,可有效避免洗綠。另外,專章的規定,也不會造成公司太大負擔,除大小分流外,創業者可使用經濟部規畫的工商登記平台,在平台的自主揭露專區上,揭露公司章程並完成簡易公益報告書模式,即可符合法規要求;而公司在名稱上亦可選擇僅載明於章程,無須冠名兼益公司名稱,可避免現存公司之負擔和困擾。最後,就專章預期的影響來看,將是台灣社會創新大傘下眾多組織型態的選項之一(未來政府可以針對財團法人/社團法人/機構及合作社等其他社企組織型態及相關法規提出修正或補強),提供一個新的公司組織選項,協助公司型社企更有效地「鎖定社會使命」,與一般營利公司之企業社會責任CSR有所區隔,同時強化與各利益關係人(員工/客戶/投資人/社區)之間的信任關係、降低溝通成本與風險,並吸引有同樣理念的民間耐心資本投入,形成共好的社會創新生態系。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Robert Shiller盛讚運用商業經營力量,來解決社會和環境問題的共/兼益公司法,是最值得期待的公司組織創新發明之一,而「共/兼益公司法專章」歷經立法院三年多接力提案,充分融入符合台灣社企發展脈絡的需求和考量,期待政府能藉由這次新增專章讓台灣成為亞洲第一個將社會創新導入公司法的國家,大力發展台灣共好的社會創新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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