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僑民的非公民配偶在美國僑民逝世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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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資格以未亡人身分領取死者的社安退休金嗎?聯邦社安署洛杉磯辦公室區域公關主任雷蒙(Patricia Raymond)4日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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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亡人若想有資格領取美僑民社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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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須雙方結婚後至少曾在美國定居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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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與有資格領取社安金的美僑民至少有五年或更多年的婚約關係。雷蒙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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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結婚後至少住在美國的五年規定,不見得是要連續住在美國五年。雙方至少擁有五年婚約關係,也不見得是指雙方在一起生活一定要五年,如果雙方成為夫妻後不久有人往生,只要配偶繼續守寡,在將結婚及守寡時間加起來計算超過五年以上也算。根據雷蒙提供的社安署網站例子,假設乙在成為綠卡後與美國公民甲結婚,然而結婚不到五年後甲就因病逝世。之後只要乙繼續住在美國且未婚,只要與甲婚約的合居時間與後來寡居時間加起來超過五年以上,乙即使後來選擇返回母國定居,乙一樣有資格領取甲的社安退休金。社安署網站所舉的另一個例子顯示,假設甲和乙都是印尼公民,甲在美國住了十年,包括與乙結婚的五年,兩人在有資格領取美社安退休金後,選擇搬回母國印尼居住。之後即使甲逝世,住在印尼的乙將有資格領取甲的社安退休金。因為甲在美國住了十年,符合外國人不得領取社安金資格的例外情況。乙則因符合婚後定居美國五年的要求,有資格領取甲的社安退休金。不過社安署有關人員並未針對這個例子,進一步證實非綠卡或公民只要符合在美居住達某段時間,有資格領取社安退休金。實務上,除了拿F1留學生簽證並使用學校提供的「實務訓練」(Practical Training)在美國公司行號服務者,及持M1臨時學生簽證或Q1交換計畫簽證的人士,才不需要被雇主預扣社安稅及聯邦醫療保險稅,其他拿H1或L1簽證在美公司行號工作者,都需要繳交社安稅及醫療保險稅。雖然一般人認為這類繳交社安稅及醫療保險稅的非美國人,未來若離開美國,在美國繳交的相關稅金似乎將成泡沫。但若從社安署提供的前例來解讀,似只要在美居住超過十年,可獲得不得領取社安金的例外資格。會計師暨財務規畫師李新忠說,配偶可以向社安署領取的錢其實分兩種,一種叫做配偶福利(Spousal Benefits),一種叫做倖存配偶福利(Survival Benefits)。前者是指只要配偶一方有資格領取社安退休金,另一方即使從未工作過,只要年紀符合社安署要求,一樣可以領取配偶一半的社安金。後者是指倖存的配偶可以領取死者可能金額較高的那份退休金,但是只能領取乙份的錢。他指出,目前常看到華人夫婦在美退休後就搬回中港台定居,然而如果夫妻一方只是綠卡持有者,將因為搬回中港台後喪失領取配偶一半社安金的資格。但若夫婦都是公民,就沒有這項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