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害防救法明確規範中央與地方的災害防救分工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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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是救災工作的第一道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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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災發生的第一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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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即刻到場搶救及後續各項搶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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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乃地方政府無可推辭的任務。又因地方財源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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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編列有災害準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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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地方預算不敷支應救災所需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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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時協助撥補;又「特別統籌分配稅款」亦規範得用於撥補地方救災所需經費;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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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中央機關如內政部、農業部…等亦於其預算內編列有相關之救災財源。揆諸上開所述,中央與地方政府在整個救災搶修(險)及後續的復建工程上,不論是權責分工或資金來源,均已有相關規範。然筆者常看到許多似是而非的論述,包括救災及復建,冗長而繁瑣的程序招致許多民怨,中央與地方之間的推諉,互不買單的結果,使災後復建工作未能以最具時效的方式去完成。救災工作關乎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實非用於政治上互為角力的工具,不論中央與地方執政者,其政黨派系為何,民眾關心的僅是災後何時能安身立命,回復正常生活。筆者建請中央與地方在救災分工與經費資源分配上,整個救災制度能夠再行審視,盡量免除冗長程序,秉持總統本次裁示的「從簡、從寬與從速」理念,使我國災害復建工作能更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