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就違規 機車騎士仍爭到撤銷裁罰

高姓機車騎士去年8月騎車行經新北市中和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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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服結果提行政訴訟。新北地院法院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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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處分。高姓騎士因未禮讓行人先通過馬路,也沒有與行人保持3個枕木紋的安全距離,被舉發違規,但他辯稱當時已放慢車速,且與行人距離約3公尺。他主張,行人是走動的,要如何拿捏距離準度,要求撤銷處分。法院調查,員警舉發違規的影片中,高姓騎士右轉時,斑馬線上還有很多行人往來,但他仍搶快通過,與行人最近距離僅只一個枕木紋,大約40到80公分而已,認定其否認違規的說詞不足採信。法院雖認定高姓騎士違規行為屬實,但也發現裁罰援引的法條有誤。法院認為,高姓騎士是在轉彎時違規,是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48條第2項「汽車駕駛人轉彎時,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但裁罰是用44條第2項「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通行」,適法性有問題。法院認為,高姓騎士否認違規雖不足採信,但違規處分既有違誤,要求撤銷仍然合理,因此准許。不過,原處分撤銷後,是否另行認定事實及援引法條裁決,由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處依職權處理。高姓機車騎士去年8月騎車行經新北市中和區,從景平路右轉景安路時,未禮讓路口行人通過斑馬線,被警察舉發開單,裁罰1200元,因不服結果提行政訴訟,最後因公部門援引法條有誤,獲判勝訴(示意圖,非事件相關人事)。圖/報系資料照 分享 faceb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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