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週刊報導中油前董事長朱少華設人頭公司、自肥70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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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少華指控報導不實、損害他社會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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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告求償100萬元、在報紙和壹週刊登道歉啟示;一、二審法院都認為報導沒盡查證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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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賠朱50萬元並致歉。全案可上訴。
朱少華提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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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壹週刊妨害名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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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檢方處分不起訴確定。他另打民事求償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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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壹週刊前年9月20日刊載「設人頭公司承包中油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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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董事長朱少華自肥7千萬元」標題聳動;「中油前董事長朱少華因捲入圖利特定廠商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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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6月未獲延任黯然下台」、「朱少華任職中油高層時,自肥行徑非僅一樁」等內容,不實指控他有違法行為,侵害他名譽權。
朱少華主張,報導是蔡姓女記者撰稿、陳姓女編輯審核、壹週刊社長裴偉出刊銷售,對方沒查證就杜撰誣詞,那一期的壹週刊印刷量11萬4千本,3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3人辯稱,中油是國家出資的公共財產,所營事業與國民息息相關,中油擬定、執行任何政策均攸關重大公共利益,這是可受公評的事情,法院對壹週刊的言論、新聞自由應有較大程度的退讓。
他們主張,蔡姓女記者刊載朱少華的回應、平衡報導,朱少華有自我澄清的機會;對方受訪時也沒提到有必要向哪些人查證,蔡女沒有惡意侵害他名譽權。
合議庭認定女記者未盡查證義務,無論是否平衡報導,壹週刊都應負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