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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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開放曾賣私煙、私酒等更生人可開計程車。圖為台鐵車站外計程車排班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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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當事人。 記者陳正興/攝影 分享 facebook 給司法更生人一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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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任計程車司機的條件擬適度解禁。行政院會昨天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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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量犯「懲治走私條例」的再犯率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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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放寬曾犯相關之罪者,只要服刑完畢滿五年後,就可辦理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不再終身被排拒、禁當「小黃」司機。現行道交條例規定,曾犯故意殺人、搶劫、搶奪、強盜、擄人勒贖、懲治走私條例或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者,只要判刑確定,終身都不得當計程車駕駛。這次針對曾犯「懲治走私條例」解禁,未來涉犯私運私菸、私酒、特定動植物、偽造及變造貨幣等罪者,都有可能還有機會當計程車司機。不過此條款也有但書,司機必須受雇於「計程車客運業」始得執業,更生人被限制只能受雇於車行,不能私人執業。司法院曾在二○○四年做出大法官釋字第五八四號解釋,討論「道交條例禁止曾犯特定罪者駕駛計程車,是否違憲」;該解釋指出,若有方法證明曾犯罪之人對乘客安全不具特別危險,應適度解除限制。交通部考量更生人工作權及民眾安全後,決定修法「有條件解禁」。此外,過去計程車司機在執業期間若犯竊盜、詐欺、妨害自由等罪,遭判有期徒刑確定者,將廢止執業登記,並吊銷其駕照。交通部在此次修法草案中放寬為涉犯相關之罪者,若被判刑逾六個月且確定不能緩刑,將廢止執業登記、三年內不得辦理,但讓其「保有駕照」,仍可駕駛自用車輛或其他營業車輛,以符合比例原則。本次修法也新增,計程車司機若犯刑法第一八五條之三之罪,如服用毒品駕駛,酒駕且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者,若遭判刑逾六個月且不能緩刑,也會廢止執業登記,三年不得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