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簡稱「納保法」)早在2016年12月9日立法院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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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遲至去(2017)年12月28日起才開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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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旨為落實對納稅人憲法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及其他相關基本權利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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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現課稅公平及貫徹正當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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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內容包括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不得加以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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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實正當法律程序,公平合理課稅,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組織,以及強化納稅者救濟保障等。但能否真正保障納稅人,仍值得進一步商榷。其實,早在2010年稅捐稽徵法已增訂諸多保護納稅人權利的規定,若有保障納稅人不足之處只需增訂條款即可,卻另訂「專法」反而耽誤了時程,也讓納稅人不知所從。而將保障對象稱為納稅者,顯係參照「消費者保護法」取名,卻像外來語,更與社會習慣的「納稅人」稱呼扞格,這些都是立法過程中美中不足的地方。納保法特色之一為約束政府不得對納稅者及受扶養親屬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課稅,而參照主計總處公布最近一年國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60%定之,因此扶養親屬越多者可享更多的減稅利益,形式上有顧及保障人民之生存權及人性尊嚴。然而目前所得稅制的免稅額、扣除額都考量基本生活保障,也有成本、費用的減除,而且隨物價指數連動,因此本條款的實質效益恐怕有限。其次,稅捐稽徵機關以任務編組方式指定專人為納稅者權利保護官(簡稱納保官),應主動提供納稅者妥適必要之協助,包括稅捐爭議的溝通與協調,受理申訴或陳情並提出改善建議,提供行政救濟必要的諮詢與協助,提出工作成果報告等,看似立意良善,但和消費者保護官係由各級政府就符合資格者遴用相比,納保官是由稅捐機關指派的內部人員擔任,自始即面臨如何堅守客觀、超然、獨立立場的兩難。設若納保官已盡力協助納稅人,結果卻對納稅人不利,必然遭致納稅人認為納保官「球員兼裁判」的批判。而設若納保官積極幫納稅人爭取權利而有豐富之「成果」,如何避免遭到稅捐機關之主管認為指派的屬下胳臂往外彎,而在評比考績時給予扣分?財政部可能需要參考消保官的任用辦法,增聘外部的稅務、會計或法律專業人士擔任納保官,才可能袪除各界疑慮,真正落實納保效益。至於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諮詢會,負責納保法之政策及措施的研擬,執行結果檢討、教育宣導、協調各機關間有關納保事宜以及檢討租稅優惠及應公開資訊之執行情形等,恐怕需要廣納多元人才,至少涵蓋財政、稅務、會計、法律等專業人士,才能真正保障納稅人權利。值得重視的是,為簡化救濟程序,避免課稅關係久懸未決,納稅人不服課稅處分、復查或訴願決定提出行政爭訟之案件,其課稅處分、復查或訴願決定自本法施行後因違法而受法院撤銷或變更,自法院作成撤銷或變更裁判之日起逾15年未能確定其應納稅額者,不得再行核課。表面上好像可以減少過去「萬年稅單」的爭議,但是期限仍然長達15年之久,就保障納稅人權利而言,未來有必要修法予以縮短。至於成立專業法庭,目前司法院核發稅務專業法官證明書以三年內曾審理稅務訴訟案件40件做為條件,致62位現任法官的申請全數通過。然而過去租稅的行政訴訟案件,納稅人敗訴率高達九成以上,民眾都認為是「法官不懂稅」的結果。目前大多數行政法院法官的財稅專業素養欠缺,同一批法官未來又繼續承審稅務訟案,顯然徒有專業法庭之名,而無專業法官之實,實在令人懷疑行政訴訟的關鍵階段能有專業能力保障納稅人。因此,建議司法院應當向財政部學習,公布承審法官的專業能力,並增用專業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