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各地檢署自從施實緩起訴制度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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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創造的緩起訴處分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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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立委打算提案將錢全部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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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常務次長陳明堂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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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起訴處分金的法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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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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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律規定可支付給國庫、地方政府及公益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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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要全部交給政府得先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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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近年來,上繳國庫的比率已超過5成。
以台北地檢署為例,去年一整年的緩起訴處分金有1.7億元(不包括專科罰金及易科罰金部分,全都要繳交國庫),上繳國庫1.3億元,只留4000萬元供地檢署的緩起訴處分金審查委員會運用。
法務部表示,過去外界曾出現質疑地檢署的緩起訴處分金有指定給特定公益團體的情形,為免爭議,全國各地檢署都有成立審查委員會,先受理管轄內各公益團體的申請,經審核符合標準後,再公平分配給各公益團體,不可能發生圖利特定的問題。
然而,近年來補助許多公益、弱勢團體的金額,因政府人事、業務費不足,上繳國庫的緩起訴處分金逐年增加,迄今上繳國庫的比率已超過5成,因此出現補助公益團體打折扣的情況。
法務部官員表示,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規定,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者,得命被告向國庫或該管檢察署指定的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支付一定的金額,若要修法全歸國庫,勢必要先修法。
近年來,不定時出現立委打緩起訴處分金主意的情況,他們主張緩起訴處分金應全部上繳國庫,以避免檢察官任意指定、圖利特定團體,然而,有不少立委成立的基金會或支持的公益團體,卻經常向檢方申請緩起訴金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