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案十年不動工 環評失效

觀塘工業區早在1999年通過環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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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逾十年遲未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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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至今年推動第三天然氣接收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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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又動了起來。 (本報系資料庫) 分享 facebook 環保署將翻修環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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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定環評通過後五年未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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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做「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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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十年未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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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評將失效。環保署副署長詹順貴表示,何謂開發將採實質認定,「找政治人物辦動土典禮,或是只放兩塊石頭、只做水保,都不算開發」。環保署將修改環評法第16條之1規定,明訂環評通過後逾五年未開發,應向環保署或縣市政府環保局提送「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簡稱現差);若超過十年未開發,環評將失效,詹順貴說,業者若不開發,請不要「占著茅坑」。他也表示,對於環評通過後的開發認定,他不會恣意妄為,原則上是必須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許可、而且實質開發。他說,有很多開發案喜歡找政治人物舉辦動土典禮,這並不算數;還有一些開發案拿到開發許可,也舉辦動土典禮,但只是放兩塊石頭或是只做水土保持,之後就沒再開發,可能是想等景氣好再開發。詹順貴說,已動工後又停工,若超過五年未開發,業者若想再開發,一樣須向環保署或地方環保局提出「現差」報告並送審。詹順貴表示,若現差報告經過審查,認為已不宜再開發,環保署將回過頭去廢止它原本的環評結論,禁止業者一再提現差報告闖關,一再勾勾纏。業者若仍有開發意願,須再重做環評;環署官員不諱言,因先前現差已未獲通過,重提環評要通過的可能性亦不高。詹順貴指出,業者占著工業區用地不開發,經濟部研議要買回,同樣地,通過環評、占著土地不開發,環保署亦應有收回機制,環評法第16條之1修正草案也將明定,超過十年不開發,環評將失效,「對於不想開發的業者,當然要找他麻煩」。現行環評法第16條之1,規定開發單位於通過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審查,並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開發許可後,逾三年始實施開發行為時,應提出「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送主管機關審查。主管機關未完成審查前,不得實施開發行為。而現行法規未明定所謂逾三年才開發是從何時起算,延伸出開工時間認定不同,引發各界爭論,因此環保署決定將自環評通過後起算,且以是否實質開發來認定。 圖/經濟日報提供 分享 facebook 閱讀秘書/現差vs.環差在環評制度中,「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現差)與「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環差)是不同的兩件事。當某個開發案已通過環評,但因開發行為變更,例如擴建或增建,對環境衝擊將與先前做環評時有所不同,因此須進行環境影響差異分析,並提因應對策。當某個開發案已通過環評,擱置多年未開發,而今想再開發,開發行為和開發計畫和原先通過環評時一樣,但開發地區可能因氣候變遷、地質改變,此時從事開發行為可能會對環境產生原先沒有想到影響,所以要做現差,並提因應對策。在作業難易及審查時程上,現差和環差兩者都難以一概而論。但在業者看來,現差和環差都是一種環評作業,增加投資的不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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