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累虧未彌補企業 不得捐贈政治獻金

有累積虧損但尚未依規定彌補的營利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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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不得捐贈政治獻金。
財政部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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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稱累積虧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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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26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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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法定盈餘公積、特別盈餘公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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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配盈餘或累積虧損。帳上無累積虧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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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捐贈政治獻金才可以抵稅。
財政部舉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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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捐贈前一年度(即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帳上有法定盈餘公積800萬元、特別盈餘公積150萬元、累積虧損700萬元,即可認定甲公司帳上並無累積虧損(即800萬元+150萬元-700萬元=250萬元)。
因此,甲公司得依規定捐贈政治獻金,但相關捐贈費用,仍以不超過所得額10%為限,總額不得超過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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