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智男溪畔「打手槍」 法官:不能以常理論罪

陳姓男子在台北市木柵路4段的河濱公園、景美溪畔自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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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姓釣客發現有人「脫光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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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警處理;陳看到警車逼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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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蹲入溪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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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一分局依公然猥褻罪將陳送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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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遭起訴。台北地院發現陳有智能障礙,認為不能以一般人智識、通常行為準則來考量,判他無罪,檢方不服上訴,高等法院認定陳主觀上無供人觀覽意圖,駁回上訴確定。郭姓釣客表示,去年3月2日下午,他發現有人脫光光,對著河面「打手槍」,他通報警察。陳姓男子被抓時表示,「今天天氣好,去河堤洗澡」,他知道河邊是公共場所,自慰時有遮蔽生殖器,強調「我有先看旁邊有沒有人」。陳說,聽到警車警笛聲,就蹲入水中。檢、警認為陳涉犯刑法公然猥褻罪。北院審理認為刑法第234條第1項有規定意圖供人觀覽主觀特別要件,而本案應探究的是被告為猥褻行為時,主觀上是否具備使特定多數人或不特定人觀覽意圖。郭姓釣客證稱,員警騎機車經過,男子立即跳下溪假裝在洗澡,不久又有另一批員警到場,他將員警攔下,告知男子「在水裡假裝洗澡」。北院認為陳應無將手淫猥褻行為公諸大眾,以刺激或滿足性慾、引起他人羞恥和厭惡感的意思,判他無罪。檢方認為陳當時站在民眾可來往的路旁,「不想看見也難」,且手淫3分鐘,並非沒想讓人觀覽,且一般違法的人看到警察都會躲匿,他跳入水中並非擔心警察看見他裸露生殖器,而是憂懼遭逮捕,上訴請求撤銷原判決。高等法院認為陳白天跑到河濱公園洗澡,雖與現代社會常情不符,但他有輕度智能障礙、精神疾病,智識程度比一般人低,他稱「在河邊洗澡、沒公然猥褻」,說法不是不可採,因此維持原判決。陳姓弱智男子在景美溪「打手槍」,釣客發現報警,法官認為他無公然猥褻意圖,判陳無罪。圖/報系資料照 分享 faceb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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