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外「浴」玩親親 曖昧不算通姦

35歲女子在診所擔任行政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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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姓丈夫發現她和診所醫師裸浴的照片和書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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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告並求償100萬元。法官認為醫師不知葉妻已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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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葉妻違反善良風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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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賠25萬元。
葉姓男子擔任工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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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提告說,妻子97年時到某診所擔任行政主任,與醫師過從甚密,他使用家中電腦時發現妻子與醫師拍下的裸浴、泡湯、擁抱、親吻等照片,提出5、6張照片、情書、電子郵件等物當證據,向高雄地檢署提出通姦告訴,並向2人求償精神撫慰金100萬元。
葉妻辯稱與醫師只是一同出差、開會和上課,互有情愫但沒有一起過夜和發生性行為。丈夫提出的書信僅是她生活和工作壓力過大抒發情緒。醫師辯稱兩人從98年5月開始交往,葉妻身分證的配偶欄空白,他不知葉妻已婚。
判決指出,葉妻和丈夫在95年結婚,當年兩人公開宴客但沒有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葉妻辯稱,自己從99年起已和丈夫分房睡,沒有實質感情基礎。
法官認為,葉姓工程師提出的照片僅能證明妻子和醫師當天有一起到飯店共浴、互相拍裸照,葉妻和醫師都是有配偶的人,如果在外過夜沒有返家,另一半應該能輕易發覺。
法官認定,醫師不知葉妻已婚,不用賠償,但葉妻因為違反公序良俗,應負過失責任,給付25萬元。刑事部分因為構成通姦罪的證據不足,僅能推論2人有曖昧關係,檢方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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