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關於監聽的救濟規定已經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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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刑事廳長蔡彩貞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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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監聽的民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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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日起可於收到監聽通知及所附的通訊監察書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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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法院提起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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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法官審查監聽是否違法。
立法院日前三讀通過「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及「刑事訴訟法」修正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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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於農曆年前的1月29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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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規定監聽救濟機制的刑事訴訟法已於公布的第3天生效。
蔡彩貞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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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通保法規定,監聽結束後,應通知被監聽人,但沒有救濟的程序。此次修法,在刑事訴訟法第404條、416條增加救濟規定。
亦即,法官於監聽結束後,除了會通知被監聽人,讓民眾知道自己被監聽,還會附上記載案件事由、監聽期間等內容的通訊監察書,讓不服監聽的民眾可對之提起抗告或聲明異議。
蔡彩貞表示,不服監聽的民眾必須在收到通知後5天內提出抗告或聲明異議,就監聽違法,必要性、監聽期間等表示不服,由法官審查監聽有無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