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財委會明天將審查「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草案(俗稱第三方支付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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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開放「無實質交易資金移轉(P2P)、線上到線下交易(O2O)及跨境支付業務」;並要求「境外機構」須先在台申請成立電子支付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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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能在台灣經營第三方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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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市場視為加設「支付寶條款」。
行政院版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草案共計6章57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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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業者可經營項目包括:O2O(線上到線下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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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交易、即「電子支付帳戶」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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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沒有實質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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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可轉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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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爸媽可自帳戶中移轉資金給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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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做零用錢。
此外,電子支付帳戶儲值上限為等值3萬台幣(可儲值外幣),未來會透過子法,加設P2P每天、每月及每年移轉次數上限。而欲經營第三方業務,須先申請成立電子支付機構,公司資本額最低3億元。
今年1月間,統一阪急百貨計畫與大陸支付寶合作,開放來台旅遊陸客,在統一阪急台北店消費時,可直接用大陸支付寶帳戶消費結帳,但遭金管會禁止。
此次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草案中特別規定,「境外機構」若要在台灣經營第三方業務,須先申請成立電子支付機構,並獲得核准才能經營,且未經許可,「任何人不得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這些境外機構,在台灣境內從事相關業務。這項規定,被業者視為加設「支付寶條款」;不管境內、外業者,統統都要先設立機構,並經金管會核准,才能經營業務。
照金管會原先規劃,該管理條例,最快可在今年年底完成立法,但因為還有6個子法要增訂及11個法規要修改,預估最快明年第2季以後,才會有業者依新法提出申請承做第三方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