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性侵無罪 法官:酒醉喪失行為能力

廿六歲已婚的王姓男子,

屏東裝潢

,酒後性侵七十五歲、國小時曾教過他的女老師,

花蓮火車站附近民宿

,一審判刑八年;二審大逆轉,

除臭設備

,法官根據醫院鑑定,

花蓮火車站附近住宿

,認為王酒醉喪失行為能力,

樹德

,改判無罪。南檢多位資深檢察官批評「這判得太離譜了!」
但法官認為王過去有多次酒醉及酒後暴力等行為,

婚攝

,有再犯或危害公共安全之虞,

工具車

,應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五年,

自動化秤重系統設備

,並建議強制接受專業戒酒治療。全案仍可上訴。
王姓男子十幾年來有酗酒習慣,兩度酒駕被查辦,後因酒後家暴與妻子失和,從此更天天借酒澆愁。女老師是王的小一、小二時班導師,退休後獨居在王住家社區附近。
去年四月間,王喝了幾杯啤酒與兩瓶高粱酒,隨後翻越女老師住家籬笆;當時女老師在看電視,他把房間電燈、電視關掉,還將房門閂住。
高齡七十多歲的女老師哀求王,看在昔日師生情分上,希望他不要亂來,但仍遭王強拉上床,以手指性侵得逞。女老師躲到隔壁房間打電話報警,王不肯罷休,打破玻璃企圖侵入,老師最後逃往派出所。
警方趕抵被害人住處,逮捕裸睡的王,測出他酒精濃度高達一點一五毫克。王酒醒後辯稱,喝醉了不知道做了什麼事?被害人是他的小學班導師,與老師年紀相差五十歲,不可能性侵老師。
台南地院法官根據指證及驗傷診斷證明,認定王為滿足私欲、罔顧師生倫理,依侵入住宅強制性交罪,處有期徒刑八年。
全案上訴台南高分院二審,王的律師辯護強調,王當時醉得不省人事,而刑法規定,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辨識行為者不罰。高分院函請奇美醫院鑑定,認定他飲酒過量致心神喪失,已完全喪失辨識行為能力。
合議庭認為,王以往無喝酒性侵紀錄,且與被害人年紀相差甚遠,不太可能有非分之想,他所犯行為,應不是喝酒前所能預知的,且鑑定他因醉酒已無辨識能力,改判無罪。,

本篇發表於 未分類 並標籤為 , , , , , , , 。將永久鍊結加入書籤。

回應已關閉。



專營FB粉絲團
SEO
專業網頁設計
虛擬主機租賃
FB粉絲團經營
關鍵字廣告
網路行銷
自然排序
關鍵字達人
網站優化
台中網頁設計
客戶管理系統建置
漸進式排名
購物網站租用
網域申請
產品代銷
排名優化
社群行銷達人
網站排名如何操作
網路行銷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