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錦賢參選資格 中選會:符合規定

民進黨立院黨團昨天質疑新北市議員蔡錦賢參選資格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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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選會今天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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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錦賢的參選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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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在民國99年新北市第一屆議員選舉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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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已提委員會議審議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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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沒修正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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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選資格是符合規定的。
中選會下午發布新聞稿強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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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界質疑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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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至今因未作任何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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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這次選舉,中選會只能依原決議審議參選資格,再予認定符合資格,以維持會議決定的一致性。
中選會指出,蔡錦賢曾因犯「預備行賄罪」經法院判刑7個月,褫奪公權2年確定,後來因潛逃至大陸,並在行刑權時效期滿後才返國。在新北市第一屆市議員選舉時,蔡錦賢申請登記參選,衍生法條不明確的爭議,有無選罷法第26條第4款「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規定的,不得登記為候選人的適用疑義。

【中央社╱台北30日電】
中央選舉委員會今天表示,民國99年新北市議員選舉時,已審議確定蔡錦賢參選資格,因相關規定未做修正,這次新北市議員選舉仍審議通過其參選資格,並無不妥。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昨天質疑新北市議員蔡錦賢16年前因預備行賄罪被判刑褫奪公權,逃亡海外返國竟可參選,要求中選會交代。
中選會下午發布新聞稿說,蔡錦賢曾因犯「預備行賄罪」經法院判刑7個月,褫奪公權2年確定,之後因潛逃到大陸,並於行刑權時效期滿後才返國,於新北市第一屆市議員選舉時,蔡錦賢申請登記參選,衍生有無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第4款「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規定不得登記為候選人的適用疑義。
中選會表示,該案當時經函法務部表示意見,法務部認為因行刑權超過時效而消滅者,與單純刑罰「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的情形不同,應由中選會依規定的立法目的及文意解釋處理,或循修法途徑解決。
中選會說,中選會於是提委員會議討論並做成決議,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第4款就因行刑權超過時效而消滅者的參選資格規定並不明確,而考量限制終身不得參選者,以有同法第26條第1款至第3款規定,曾犯內亂、外患等罪,經判刑確定的情事為限,基於保障當事人參政權,所以蔡錦賢不因不得再執行刑罰而認不得登記為候選人,當時並建議內政部修法,以資明確。不過,內政部至今尚未修法。
中選會指出,蔡錦賢參選資格在新北市第一屆議員選舉時已提中選會委員會議審議確定,相關法規至今未作任何修正,所以這屆選舉,中選會依先前決議審議其參選資格符合規定,維持中選會決定的一致性,並無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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