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姓女子選在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九日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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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愛情長長久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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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第四年卻愛上黃姓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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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還對她丈夫陳姓男子攤牌「我愛上你老婆」。陳告黃妨害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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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認為親吻照不能證明通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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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分不起訴;陳又提民事求償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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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認為兩人超過正常交往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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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婚姻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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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賠陳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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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上訴。判決指出,李女認識黃男後,多次親密同遊。黃想「光明正大」與李女交往,不願當「地下情人」,二○一四年九月間開車尾隨陳,並在陳下車時上前「談判」,當著陳的面表示正與李女交往,擺明「搶妻」。陳返家後勸老婆念及幼女不要和黃交往,老婆承認婚外情,並出示結婚紀念日過後的九月十日、十一日與黃出遊勾肩、挽手、擁抱、親吻的照片,及兩人「賴(LINE)來賴去」的曖昧對話。李女後來離家出走,陳控告黃妨害家庭。檢方認為,親吻照片及曖昧對話不能證明黃與李女通姦,處分不起訴。陳又主張婚姻受破壞,訴請妻子與黃賠償精神損失五十萬元,法官判兩人賠陳十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