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表示,
,納稅義務人在未經檢舉或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者,
,免予處罰。 所稱「未經檢舉」,
,是指未經他人向稅捐稽徵機關或其他職司調查的機關檢舉而言。且「檢舉」並未限定檢舉人的身分,
,也未限定須向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檢舉。 財政部因此強調,
,違章漏稅案件,經人向有權處理機關檢舉或經有權處理機關主動查覺或查獲者,即不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補稅免罰規定。,
回應已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