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婚吳姓男子和劉女搞車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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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妻依行車記錄器錄下的聲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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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兩人通姦。一審以無法證明吳和劉性器官接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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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無罪;二審依據兩人在車上的鹹溼對話、加上呻吟等背景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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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兩人在車上有性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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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判四月、三月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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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易科罰金定讞。判決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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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姓男子前年三月中旬下午,駕車載劉女到屏東市台糖園區,兩人在車上偷情,因行車記錄器未關,錄下雙方在車上的鹹濕對話、呻吟及背景聲音。吳妻事後根據錄下的內容提告,檢察官偵結起訴。吳及劉女否認發生性行為,堅稱雙方雖有互動,就算對話內容曖昧,不能推定有性行為。屏東地方法院法官認為,對話雖有情慾內容,另有呻吟及座椅搖動聲音,但大白天在車內性交,不是常態,不能以想像、猜測推斷兩人性器官接合,判決無罪。檢察官不服,上訴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二審合議庭認為,雙方對話有不少情慾用語,包括性器官接合的描述,並有男女交叉呻吟聲、親吻聲及椅墊搖晃聲不斷,明顯可見兩人進行性行為,逆轉判決兩人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