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日本首相安倍晉三宣布解散眾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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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行大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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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起各界關注日本經濟下滑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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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較少討論安倍首相為何有權解散任期只做了一半的國會?
本屆日本眾院於二年前選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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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期四年。按理內閣制國會任期未滿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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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是執政黨失去國會多數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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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倒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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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而解散國會,重新改選。
日本情況顯非如此,自民黨在本屆國會占有過半席次,沒有倒閣問題。安倍首相所以突然宣布提前改選,係依據憲法第七條有關天皇根據內閣建議,得解散眾院,憲政運作被視為首相有決定大選日期的特權,只是此次安倍首相突然宣布,比預期早很多。類似情況也出現在二○○五年,當時首相小泉純一郎,為郵政改革,在眾院任期還剩一半,提前改選,結果大勝。
執政黨有權提前改選,日本並非特例,內閣制國家不少有此傳統。以英國為例,執政黨在下院任期過半,就開始找尋大選的適當時機,考量因素包括國會多數是否穩定?民意變化趨勢對執政黨是否有利?特定政策在國會是否受阻等。換句話說,國會改選的時間點是執政黨經過政治判斷,所做選擇,掌握了主動權。
對在野黨而言,大選日期由執政黨決定,並不公平。尤其突然發動,經常措手不及。但民主國家政黨輪替乃是常態,這項遊戲規則,在野黨雖然批評,一旦執政,照樣使用。
日本、英國並非倒閣頻仍的國家,卻因首相有權提前發動選舉,議員平均任期縮短。日本眾院四年一任,平均任期二年半;英國下院五年一任,平均任期三年十個月。
三年前英國有重大變革,將首相提前大選的權力,大幅限縮。依新規定,首相提前改選限於二種清況,第一發生倒閣;第二下院有三分之二議員要求提前改選。此項規定顯然剝奪了首相憑政治考量,解散國會的權力。
理論上,挑選大選的時間對執政黨有利,但如何決定選舉日期,卻充滿風險,因為民意走向,不易掌握,有時弄巧成拙。執政黨支持度高,改選時機容易決定。若民調低,執政黨傾向大選往後拖,等民調高一點再選。
九○年代初英國首相梅傑就面臨這個難題,由於民調低,大選日期不斷往後延,期盼民調回溫,未料越來越差,最後改選時機,已接近任期結束。這像撿石頭,現在嫌石頭小,不肯要;一路撿下去,可能越撿越小。
選戰日期其實是雙面刃,執政者有挑選的優勢,卻不能保證絕對有利。或許日本安倍首相預見這一點,知道經濟困難,聲望可能繼續走低,現在決戰可能比往後好。一旦勝選,又有四年任期,將有較大空間,重整經濟。
德國是另一有趣例子,雖為內閣制,德國不像日本,總理無權提前發動大選。基本法規定,解散眾院的前提是信任案未過,眾院又未能推舉新的總理,總理得呈請總統解散。縱然如此,德國曾出現三次,總理為了提前大選,提出信任案,然後策動執政聯盟議員缺席,造成信任案未過,達到提前改選目的。這種倒閣表面符合程序,實際是操弄,虛假的喪失國會多數支持。曾有反對黨議員不滿,告到聯邦憲法法院,但未成功。
由此可知,決定大選時機,是內閣制總理或首相希望握有的權力,以鞏固、擴大在國會的力量。有了德國榜樣,未來英國首相並非不可能安排倒閣,提前舉行大選。
(作者為台灣大學政治學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