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表示,
,依據民法第408條規定,
,贈與物的權利未移轉前,
,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因此贈與不動產者,
,在未辦妥產權移轉登記前,
,准許申請撤回贈與稅申報或退還其已納贈與稅款。 財政部提醒,
,贈與不動產後,
,贈與人可以行使撤銷贈與的權利,
,但撤銷權期限需在不動產完成移轉登記前。,
回應已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