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殯葬管理所詹姓、徐姓前雇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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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人先前就因負責遺體火化工作收賄被查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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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案件還在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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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向業者收賄。雖事後還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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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經基隆地檢署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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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地院審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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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為兩人不知悔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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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違反貪汙治罪條例判處2人有期徒刑2年、褫奪公權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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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依基隆市政府規定,往生者生前如設籍基隆市,在殯葬管理所火葬場火化遺體,免收火葬規費,設籍外縣市者收9千元,不得再收取其他費用。
詹姓、徐姓前雇員在殯葬所火葬班任職,負責火化遺體、撿骨等工作期間,前年8、9月,徐男藉著高姓殯葬業者受託辦理火葬業務時,兩度要求他支付2千元賄賂。
高男擔心如果不從,往後會遭到刁難,便當場付錢,詹、徐2人再朋分。
當時的張姓殯葬所主管後來耳聞詹、徐2人向業者索賄,找他們追問。
2人當下否認,但見事跡敗露,事後多次主動聯絡高男,甚至到高男辦公室、住處找他,表明要還錢。但不是遭高男拒絕,就是找不到他,直到10月初,2人才將賄款4千元還給高男,案經基隆地檢署起訴。
基隆地院最近審結,認為2人身為公務員,先前都曾因收賄被判刑確定並獲緩刑,但他們在案件審理期間,再收賄兩次,顯然不知悔改。因考量他們索賄金額非鉅款,也坦白涉案、認錯,並主動繳交賄款。依違反貪汙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判刑。
由於兩人都是緩刑後再被判刑,若未來判刑定讞,先前的緩刑將被撤銷,前罪加後罪合併執行,就不只服刑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