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簽章過戶母房產 判均分家人

9年前黃姓男子在母親過世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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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父親與姊妹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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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母親名下房產過戶給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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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被家人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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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辯稱母親生前已聲明要給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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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定他無法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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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房產必須平均分給繼承人。新北市三重區黃姓男子的母親在2007年過世,當時他以要幫母親辦後事為由,向父親索取母親的印鑑證明與印鑑章,父親不疑有他交付;同年黃就悄悄擬出「遺產分割協議書」,簽上父親、姊姊、妹妹跟自己的名字。黃持該協議書等相關證明完成房產繼承登記,由於相關稅捐都由黃繳納,多年來無人發現,直到去年黃的姊妹有意籌措資金投資,取得黃父同意售屋時,才發現房屋所有權已移轉到黃的名下;經抗議未果,姊妹與父親一起對黃提出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訴訟,同時提告詐欺、偽造文書。黃聲稱姊妹自認對家裡沒貢獻,都聽過母親交代房子要留給他,父親從他小時候就花天酒地,房產在父親手上一定敗光,他在父親同意下過戶,也答應房子會給父親住,母親的證件都是父親給的。法官認定,協議書上全是黃一個人的筆跡,無證據證明黃母生前指定要將房產過戶給他,判決必須將房產各移轉四分之一給父親、姊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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