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裁黑心廠商及故意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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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野立委昨天達初步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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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比照消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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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增訂「懲罰性賠償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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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故意造成他人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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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在一般損害賠償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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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再請求三倍的懲罰性賠償金。
法務部次長陳明堂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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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若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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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有人偷了一本五百元的書,最多還可額外請求一千五元以下的懲罰性賠償金。但法務部表示,在民法中增訂懲罰性賠償金制度並不適當,因為民法規範具通案性及概括性,適用於全國人民;而商人或企業屬於個別性,應於特別法(例如消保法或食品衛生管理法)中設立懲罰性賠償制度,約束黑心廠商。
陳明堂引用古羅馬司法諺語「斷臂非中彩」指出,現行民法的損害賠償制度是以填補被害人損害為原則,不是以制裁為目的;如果被害人獲得遠比損害還高的補償金,就像中了彩金,例如日前高雄的助跑妹,自己衝撞轎車,企圖以輕傷獲得高額賠償。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昨初審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國民黨立委陳根德、蔣乃辛等提案增訂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獲朝野共識,但因該案與其他修正草案併案審查,尚未完成初審。
法務部昨報告原持保留態度並指出,懲罰性賠償金是英美法特有制度,只適合在特別法規定,例如消保法、公平交易法、專利法、健康食品管理法等;若在通法訂定恐與我國民法損害賠償制度不同,也與現行「慰撫金」制度重疊。朝野協商最後達共識,增訂「故意」行為的懲罰性賠償金,最高額度限制三倍以下,「過失」行為則不納入規範。
陳明堂說,尊重協商結論,但範圍不該擴大,應侷限在故意侵權行為,不應包括過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