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某男前年7月透過通訊軟體認識女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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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幾天後就相約在家中發生性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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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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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找來前男友上門談賠償、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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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局提告;新竹地院審理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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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為女子無明顯外傷和受迫跡象,判決男子無罪;男險遭仙人跳,女方賠了夫人又折兵。男子表示,前年他透過通訊軟體認識女子,數天後,2人相約在男子住處房內聊天,進而愛撫、發生性行為。完事後,男子載女子到湖口火車站,途中,女子提出到龍潭找朋友,隨後,女子與前男友及其他朋友,接連找上男子談論賠償、和解等,因雙方談不攏,女子驗傷後報警,檢方依妨害性自主起訴。地院審理時,男子坦承發生性行為,但未強迫,指過程中變換多項姿勢,若對方不配合,怎麼完成這檔事,女子也有充足的機會求救,且事後未立即報警。女子反駁,指當時被壓制在牆壁與床上,男子揚言動手毆打,她因而不敢求救,舉黑色小背心左側腋下有破損,男子確是逼迫她發生性行為。法官則認為,男子拿取保險套時,女子身處門邊卻未求救,且若有暴力狀況,報告卻「無明顯外傷」,且女子內衣褲、小可愛均未受損,黑色小背心的2.8公分破洞,應是原本衣物的瑕疵,若是暴力所致,應破損更嚴重,因此,未採信女子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