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仍關心 孩子犯罪母免連帶賠償

蘇姓男子性侵遭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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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有來往,不能據此認定母親也有疏失,改判蘇母不用連帶賠償。
蘇姓男子去年二月間入伍當天凌晨因與女友吵架,心情鬱悶,無處發洩,騎著機車找尋性侵對象,他隨機找一名女騎士撞倒在地後,拖到路旁菜園性侵。入伍報到當晚就在部隊內遭捕,被判刑四年半確定。
被害人遭性侵後身心受創,因蘇犯案時未滿廿歲,她訴請蘇的離婚父母要連帶賠償。雖然離婚協議書有註明監護權屬於父親,但因蘇母與兒子互動密切,且被害人指蘇常住母親家,一審法官認為蘇母有實質監護權,判決要連帶賠償。
蘇母不服提上訴,認為離婚後兩名兒子的監護權就由前夫行使,並以次子過世的保險費都是前夫領走,證明沒有任何監護權利。蘇母在法庭上表示,她失業,為了兒子拿房屋貸款委請律師打官司,一審判她要賠償,曾想尋短。二審法官在法庭上安慰及鼓勵蘇母要堅強,絕不能有尋短的念頭。
法官審議認為,雖然蘇常與母親來往,但也是母親基於母愛、補償或愧疚心理對兒子關懷,不能認定有實質上監護權,改判母親不用連帶賠償,且不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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