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地逃稅 財政部修法堵後門

財政部以解釋令限制富人捐地「限抵公告現值的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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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大法官認定違憲。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財政部版所得稅法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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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來納稅人若要捐地抵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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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須核實認定或依市價推定。
不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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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委曾巨威、李貴敏持保留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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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案要三讀仍然有變數。
至於未來捐地節稅的標準如何認定?財政部長張盛和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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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以核實課稅為原則,列舉扣除額以實際成本為準,未來各地國稅局每年會訪查當年度市場交易資料,再公告認定標準;如同目前房屋交易所得,財政部每年都會核定申報財產交易所得標準。
國稅局官員指出,過去坊間常見代書刊登廣告「收購公共設施保留地」,藉由「低價購地、高價抵稅」,成為富人的「逃稅後門」,以前每年國庫稅收損失超過500億元。
但自從財政部民國92年限定抵稅上限為土地公告現值的16%後,就少有人捐地了,目前1年捐地節稅金額僅約4300多萬元,節稅金額不到過去的10分之1。
為了杜絕不當節稅,財政部自92年至97年間陸續發布6道行政命令,限制只能按土地公告現值16%認列扣除額後,捐地節稅的歪風幾乎消失。
不過,大法官會議去年第705號文解釋,這項規定影響人民應納稅額及財產權的重要事項,應以法律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的命令定之,財政部公布一紙行政命令,不符租稅法律主義。
財政部火速修正「所得稅法」第17條修正草案,增列第4款授權財政部明定,個人捐贈土地等非現金實物的所得稅申報列舉扣除額認定標準法源。
草案規定,所得稅有關個人捐贈的申報列舉扣除額,如非現金捐贈、且無法提出成本憑據時,授權財政部訂定標準。
立法院財委會昨天初審通過財政部版修正草案,但立委李貴敏、曾巨威質疑,授權財政部訂定抵扣標準,仍有擴權違憲之嫌;立委聲明不同意,並保留至院會處理時再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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