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地方政府在社區活動中心購置卡拉OK伴唱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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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老人、婦女免費歡唱;但依著作權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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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每年每台伴唱機都得繳五千元以上權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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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批「搶錢」。立委蔡煌瑯昨天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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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應盡快修正著作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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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公益用途納入免付費範圍,不要「一隻牛剝多層皮」。
蔡煌瑯昨與南投縣名間鄉長陳聰鑑開記者會指出,名間鄉在十九個活動中心設卡拉OK伴唱機,不料日前收到縣政府公文,指觸犯智慧財產權,要求鄉公所須跟三個著作權團體簽約、付權利金,才可繼續歡唱。
名間鄉公所估算,每台伴唱機須繳七千多元,名間鄉公所一年共須繳十三萬四千元。陳聰鑑說,名間鄉財政吃緊,難道要老人家支付,「或非得把伴唱機收起來不可」?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副局長李鎂說,在里民中心歡唱屬常態性、經常性使用,已涉及著作權人權益,「雖是公益仍須付費」,若是非營利組織或公部門使用,著作權協會會提供較優惠價格,智財局願意配合協調。
李鎂表示,目前台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台中市政府、台南市政府都有向著作權團體付費,取得授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組副組長毛浩吉表示,依規定,賣伴唱機廠商僅取得重製權,公開演出費用則由著作權人代理團體收取,公開使用卡拉OK伴唱機,還是得取得授權並支付權利金。
蔡煌瑯說,里民活動屬公益性質,卻被要求繳交權利金,顯見法律對公益用途的界定模糊,有修正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