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市公所租民地當垃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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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約到期後未依約整平壓實土地後交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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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判決須依約整地後交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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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賠償延宕多年的地租16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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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還土地前每年還要付地租31萬9千元。
市長魯明哲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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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20年陳年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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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所已收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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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討論要認賠還是再上訴。
1983年及1993年,中壢市公所向陳姓地主租6筆土地當垃圾掩埋場,租期10年,每年租金約85萬元;期滿如繼續使用每年租金50萬元。
陳姓地主提告指出,市公所在租約期滿後未整地覆土壓實即交還,去年底還發函限他一周內配合點交領回土地,「簡直欺人太甚」。
中壢市公所指出,陳已領390萬多元租金,遠超過偏僻土地租金和徵收補償費,陳並沒損失;當地掩埋數十萬噸垃圾,若要覆土整平再壓實,至少要移走30萬噸垃圾,有客觀上困難,主張免除給付義務。
一審判決中壢市公所敗訴,市公所不服上訴;高院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