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墜魚塭警溺斃 國賠396萬元改判賠162萬元

嘉義縣警局布袋分局組長李國清4年前駕駛巡邏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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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慎墜落魚塭溺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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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屬訴請國賠。法官以公路總局未設護欄有疏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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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李也有疏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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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公路總局賠償396萬元。二審認為李要負75%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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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判賠162萬元。
李國清2009年2月24日晚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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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偵防車督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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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回分局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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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經台17線欲靠路邊停車,車子不慎墜落一旁魚塭,李溺水送醫不治。因公殉職,受到撫卹。
家屬以該道路昏暗不明,路旁的「反光導標」倒地,間距過長,未設護欄,指公路總局第五區養工處管理有欠缺,訴請國賠。一審認為兩方都有疏失,李責任較輕,判公路總局賠396萬元。
二審合議庭認為,魚塭為永久性池塘,依規定應設護欄,但參酌證人描述,李可能是因不明原因如疲勞駕駛,造成車子墜落魚塭的成分大,李要負75%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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