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某社區大樓管理委員會黃姓主委徵詢社區車道裝設電捲門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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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住戶洪姓女老師在意見表上勾選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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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即書寫「洪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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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連同姓名、樓號一起簽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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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擷取電梯監視錄影洪勾選時的畫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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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成彩色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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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貼在提案意見表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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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地檢署昨依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起訴黃男。
起訴書指出,大樓管委會主委黃男(56歲)5月20日上午,在社區電梯內張貼提案意見表,洪姓國小女老師進入看到,在意見表上勾選不同意。
黃男當天得知有住戶勾選不同意,要求陳姓管理員調閱電梯監視錄影畫面,獲悉是洪姓女老師勾選,未經同意,在提案意見表書寫「洪老師,請連同姓名、樓號一起簽才有效」,並在文字旁繪以粗體紅線,將洪老師的姓名、職業資料供多數特定人觀覽。
黃男又未經洪老師同意,自監視錄影資料擷取她照片的畫面,以紅框註明「是老師,喔!」等話語,列印成彩色圖片,張貼意見表下方,洪姓老師認為侵害她的隱私和個資保護,提起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