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火紋身的女孩」告贏精油代理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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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僅獲賠四百一十一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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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她搬出消保法「懲罰性賠償金」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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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獲賠兩百零五萬元。法界人士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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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打消費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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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關係舉證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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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准懲罰性賠償金的案例很少見。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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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罰性賠償金是一種以懲罰加害人主觀上惡性為出發點的賠償制度。消費者保護法規定,企業經營者過失所致之損害,消費者得請求損害額一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金。
消基會律師游開雄表示,根據實務經驗,企業經營者要有「重大過失」,法院才會同意企業賠償懲罰性賠償金,判准機會低於五成。即使構成重大過失,判賠的金額通常不會判到一倍。
更一審判決指出,女大生的母親是精油經銷商,但她在自家住宅使用這款產品,仍是以消費目的使用精油;精油代理商是產品輸入、販售的企業經營者,和李婦有消費關係,本案適用消保法。
更一審調查,李姓婦人另提刑事告訴,代理商負責人被起訴業務過失致重傷等罪,獲判無罪確定;但合議庭認為,判決無罪是因檢察官不能提出積極證據,產品未必安全。
案發時,薰香精油的安全性引起各界注意,相關部會開會後,由經濟部訂定薰香精油產品安全規範,可見代理商教導的點火方式不安全、還在產品目錄註記「無」氣爆危險,法院認定代理商有過失。
法官審酌女大生的損害額是四百一十一萬元,若判決代理商給付同樣金額的懲罰性賠償金,尚屬過高,將懲罰性賠償金酌減為兩百零五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