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陳玲玉昨(20)晚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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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遺囑只能處理私人財產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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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指定誰當總裁或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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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公司經營人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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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公司法及公司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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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由股東及董事會決定。基於對已故者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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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建議長榮家族繼承人要坐下來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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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對簿公堂。據了解,長榮集團創辦人張榮發遺囑曝光後,大房已聲請假處分暫停執行遺囑。陳玲玉表示,從法律上來說,這的確是可能的作法,之後需要看大房本訴內容為何,是主張全部或一部分不能執行。法官則要衡量對兩邊的利益損害作出裁定是否准許,且通常也會要求聲請方要提出擔保。陳玲玉表示,繼承人對遺囑效力有爭執時,可有兩個途徑解決。一是繼承人之間協商;二是如果協商仍無法解決,最後透過法院做裁判。她指出,長榮集團爭產爭議看似進入法律戰,依實務經驗,仍有可能雙方協商。對此,長榮發言系統昨天則低調表示,此為家族內事情,公司並不了解。陳玲玉表示,寫遺囑是有一些法律構成要件,例如要有幾個公證人,若繼承人對遺囑效力有質疑,主張的一方必須舉證。她並指出,民法上對繼承人都有基本保障,稱為「特留分」(特別留給被遺囑遺忘的人的那一分)。因為通常立遺囑的人會偏愛某一個繼承人,「特留分」就是留給其他繼承人,不會讓受偏愛的那一個全拿。對特留分,其他繼承人是完全有主張的權利。值得注意的是,陳玲玉表示,遺囑是無法指定誰來當公司總裁或公司經營者。首先,在公司法中,並無所謂「總裁」稱謂。其次,長榮集團的上市櫃公司都必須符合公司法及公司治理原則,尤其是公司經營人的職務,不是立遺囑的人可以決定的,必須是由股東及董事會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