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設立外國子公司、長期派駐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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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駐員工的薪資依規定可以列為費用支出。但高雄國稅局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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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派駐員工的工作和企業業務活動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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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有付薪水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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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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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薪資也不能列報為支出。國稅局在查核營所稅結算申報案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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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現有企業申報了長期派駐海外員工的薪資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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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卻未能提出能夠證明的出差報告單,也無法解釋申報相關薪資費用的必要性、合理性。國稅局因此判定該企業必須調整所得,減列其薪資支出、保險費和伙食費等,要求補稅。營利事業在列報員工薪資支出時,必須採核實認列費用的原則。除了有僱用、支付薪資的事實外,必須向稽徵機關證明自家員工從事的工作為經營本業和附屬業務所必須,認列的費用確實符合必要性和合理性,以免遭國稅局剔除費用並補稅。可供國稅局稽查的證明文件,包括載有派駐海外員工業務職掌和工作內容的文件,或可證明企業和子公司、關係企業往來經濟活動的文件,例如買賣或委外加工的合約。此外,根據營所稅查核準則,企業也可提出內容具體的出差報告單,以證明確實有該筆費用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