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巿魏姓男子1949年來台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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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瞞在大陸已婚身分再婚生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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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料元配後來帶子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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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解決大小老婆的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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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與二房簽定「分居」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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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出原處;去年過世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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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總值3000多萬元的遺產引發繼承權之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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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地院審結,判「二房」有繼承權。
基隆地院審理認為,民法未修前,結婚為儀式婚,魏姓男子再婚有公開儀式,即使未完成戶籍登記,也不以此為限,至於為安撫元配而與二房簽分居協議,也非否認婚姻關係,加上魏男的元配始終未撤銷他的重婚身分,後者婚姻仍有效,二房有理由與元配及子女共同繼承遺產。
魏姓老翁過去從商,他與大小老婆分別生了3名及6名子女,9個子女個個爭氣,有幾人分別在船務、運輸、半導體業獨當一面,個人資產遠超過他留下的房產及定存。他二房生的孩子中最小的一個,還是目前是知名上巿面板趨動IC設計公司的「總座」。
二房的律師指出,二房子女事業有成,根本不缺這筆錢,是為了爭口氣,才打官司主張繼承權。
魏姓老翁的二房起訴指出,她丈夫因國共戰爭自大陸偷渡來台,在基隆碼頭擔任臨時工,身分證配偶欄有元配的姓名,卻隱瞞已婚身分追求她。兩人1951年間在台北巿北投區金門大旅社飯店內公開設宴完婚,婚後育有6名子女,直到1958年替子報戶口時,才發現配偶欄不是她。
二房指出,她丈夫這時才坦承在大陸已有妻小,說他們不可能來台。她為維護完整的家,無奈默認他的前段婚姻,並在1959年丈夫元配帶著3名子女脫險來台後,由律師公證,與丈夫簽定分居協議書,丈夫遷出原住處,子女由她教養,兩家互不往來。
魏姓老翁的大房質疑二房的婚姻合法性,認為二房舉證的只有在大飯店的結婚照,並無結婚證書,也沒辦戶政的結婚登記,協議書直接證明她丈夫跟對方只是同居關係,並無婚姻關係。
法官傳喚二房娘家親友,證實兩人有穿婚妙、禮服舉辦婚宴,另,結婚如違反民法,必須由利害關係人向法院請求撤銷,在未撤銷前,無疑仍有配偶身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