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姓員警出示監視器畫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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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調戴女是遭計程車夾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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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絕非被他車子撞傷。 記者游婉琪/攝影 分享 facebook twitter pinterest 花蓮縣刑警大隊范姓警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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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3月為追毒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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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慎撞傷計程車女司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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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後警方對外宣稱女司機「僅左腳扭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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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屬憤而提告。花蓮地方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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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為警方執法過當,依國家賠償法判花蓮縣警察局需賠償102萬元。花蓮縣警局表示,全力支持員警正當執法,會於收到判決書後提起上訴。遭撞的計程車戴姓駕駛同居人葉先生表示,另一半是「下半身受傷」,意識還很清醒,事發當時,戴還在車門,范卻開車撞上。沒想到人還在加護病房,就看到警方對外宣稱戴僅受輕傷,讓人「非常非常不滿」。葉先生表示,原本想體恤警方執法難為,不料警方遲遲不肯認錯,家屬決定提告,由法院還原事實真相。並逐一提出醫院證明、照顧費用、計程車修復費用等文件要求國賠。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判決指出,范為防止2名毒販逃走,先加速前進追撞戴女計程車,致偵防車右側撞上戴女左側腰骨,因撞擊力道過猛,讓戴的右側腰骨也受擠壓,後輪還輾過戴的腳踝,導致戴雙側髂動脈損傷、骨盆骨折合併休克、左腳內踝骨折、左踝擦傷併多處瘀傷等,出院後行動不便,無法工作,還得請看護照料長達181天。法官審酌,依國家賠償判花蓮縣警局需給付女司機新台幣102萬1702元(包含醫療費用7萬6799元、工作損失27萬840元、因傷增加生活費用36萬5300元、計程車修理費8763元與精神慰撫金3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