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政署昨天訂出「取締酒駕作業處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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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第一線員警決定遇到民眾酒駕拒測時如何處理。有員警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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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員警憑酒味等主觀判斷駕駛是否達不能安全駕駛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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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不夠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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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好能明確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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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大家執行時於法有據。
員警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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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官要求基層自行判斷民眾是否喝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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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判斷錯誤,民眾反指警察「違反人權」時,誰來負責?曾經有民眾車上都是酒味,但酒測值就是零。此外,拒絕酒測要抽血前,仍需向檢察官聲請許可書,但半夜那有檢察官上班?
根據警政署訂出的程序,駕駛拒絕酒測,警方判定已達不能安全駕駛程度就上銬逮捕,如果駕駛再不配合就報請檢察官核發「抽血鑑定許可書」,即使檢察官不核發許可、不抽血,也可依「客觀情狀足認不能安全駕駛」,移送地檢署。
吳姓警員認為,以往多數是呼氣值超標才移送,「生理平衡檢測表」、「觀察記錄表」裡面提到的是否能單腳站立、行車蛇形等部分只是輔助,如今碰上拒測要以「酒味」等觀察認定是否達不能安全駕駛的標準,「這不是透過錄影監視器畫面就能看到的東西」。
他說,如果員警判斷不能安全駕駛,但測出來酒測值未達零點二五,也沒有肇事,事後可能會被民眾告;建議明訂「不能安全駕駛程度」有哪些選項並立法,讓員警依法執行。
※ 提醒您:酒後不開車、不騎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