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有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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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不調帶?」陳姓車主深夜在台北市停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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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失停車票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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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一個多小時卻被索取千餘元停車費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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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覺得自己成了冤大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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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訴無門。
承包台北車站停車場的歐特儀公司營運管理部翁主任表示,雖然標示寫說車主若遺失票卡,要從當日凌晨零時起計費,但私底下還是採信任制,顧客說幾點進來,就幾點開始計費,免得有被多收錢的不良觀感。
他說,為避免有人偷車、再故意說遺失票幣,會留下顧客聯絡資訊,以提供未來警察辦案追查。但有的車主以趕時間為由,無法配合,還質疑這項作法的合理性。
新北市交通局停管科表示,根據交通部「路外停車場租用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消費者停車後如果遺失票卡,應攜帶行照、駕照等相關證件補辦手續,如果沒紀錄可稽查,可依業者規定自特定時段起補繳停車費後才可離場。
律師吳彥峰表示,法律上賠償原理是以「填補損害」為原則,如果車主能舉證自己入場時間,就不能以全日計費,至於票卡(幣)的遺失賠償應以工本費為準,一般而言一百、兩百元是合理範圍。
吳彥峰說,實務上,很多車主急著離去,加上僅是千元的賠償,除非太離譜,大多是息事寧人,只是若賠償太離譜,車主可向消保官投訴,尋求行政救濟。
北市府主任消保官陳信誠表示,若停車場有標示清楚,原則上收取整天費用沒什麼問題,不過標示是否夠清楚很重要,這算是消費重大資訊應充分揭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