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姓婦人和家人參加旅行團到澎湖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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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快艇時站在甲板上摔成雙腳癱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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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怒告莊姓船長和呂姓導遊業務過失重傷害。一審法官判船長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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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遊4個月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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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法官改判船長4個月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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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遊無罪。
鄧姓婦人98年5月到澎湖玩3天2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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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9日下午從澎湖赤崁碼頭搭快艇到吉貝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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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赤崁碼頭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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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姓導遊在遊覽車上提醒上船後的安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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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若天氣好可到船艙外透氣看風景。當天海象不佳,風浪不小,鄧姓婦人和丈夫站在甲板沒回到船艙,風浪過大重心不穩跌坐在地,脊椎受傷造成雙腳癱瘓、無法控制和自理大小便。
二審合議庭撤銷原判決,認定莊姓船長在鄧婦等人還在甲板上就啟航,違反船員服務規定,有過失,改判他有罪,處4個月徒刑,可易科罰金。呂姓導遊在車上已經提醒遊客,且指示旅客往前去是因為上船當時擁擠,並沒有過失,判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