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電官股圖利3家民營電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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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罰10億元!立委林滄敏18上午召開記者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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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民營電廠違反公平交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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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度裁罰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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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現台電子公司投資的3家民營電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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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讓台電虧損118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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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罰10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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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卻重罰其他電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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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比例原則,他質疑恐有圖利特定民營電廠之嫌。台電表示,台電沒有控制民營電廠的權利,且3家民營電廠發電成本高,才以高價買進。
公平會去年3月針對9家民營電廠違反公平交易法「聯合拒絕調降售店費率」,處以63.2億元罰款後,二度經行政院訴願決定撤銷罰款後,公平會於9日決議向9家民營電廠開罰60億7百萬元。
「台電高價向特地民營電廠買進、低價賣給民眾。」林滄敏說,從9家民營電廠的購電價來看,子公司「台汽電」投資的3家民營電廠,分別是星能、星元與森霸,都以每度4.9元的電價賣給台電,而台電賣給民眾每度電只賣3.14元,光一度電,台電就賠1.76元。因此,光3家民營電廠一年內就讓台電虧損118億元,但公平會卻只罰3家民營電廠共10億元。
「星能、星元與森霸3家民營電廠,甚至每年每人可拿到245萬9千元獎金!」林滄敏說,反觀麥寮與和平電廠,每度電只賣2.2至2.4元,每年共可讓台電獲利177.6億元,公平會卻罰得最重,前者罰18億元,後者罰13億元,明顯違反比例原則。他質疑,台電與台汽電可能以官股在控制民營電廠。
「官股投資民營電廠的問題,無法以公平交易法來處理。」公平會表示,台汽電轉投資民營電廠,是否能以官股控制,不涉及此次處分,且在3次的裁罰中,全以民國97至102年台電與民營電廠,聯合拒絕調降售電費率的行為事證,考量業者的市場地位,包括營業額、規模,還有聯合壟斷行為的動機、目的、所得、利益,來作為裁罰依據,並不能以發電度數或販賣的電價來決定罰款。
「台電根本沒有這三家民營電廠的指揮權。」台電發言人李鴻洲表示,9家民營電廠的發電方式不同,其中7家是天然氣發電,麥寮與和平電廠都是燃煤,燃煤發電成本較比天然氣低,以台電的天然氣發電來說,每度發的電成本約3.9元,等於是高於平均電價3.14元,賣給民眾,因此,台電向這三家天然氣發電買的電成本當然較高。【更多精采內容,詳見】,